先來看看知識產權署的對規避器件的禁制文件。
文件列明,下列活動可招致民事及刑事制裁:
– 製作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 輸入或輸出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 經銷(包括出售、出租、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公開陳列或分發)規避器件
– 提供商業性質的規避服務,令顧客能規避用以保護版權作品的科技措施規避器件定義
– 安裝於遊戲機,用以玩盜版遊戲的改裝晶片或器件。
– 用以破解密碼,令人在未獲授權下取用版權作品。例外情況:
規避區碼可以
規避間諜程式也可以
基本上,以上的條文細節算okay啦,不會很籠統,至少不像23條般,令市民在連自己犯了法也不自知。可是,我覺得它原則上還是有兩個問題:
問題一
技術中立原則
所謂的中立原則,是法律不應因為新科技或技術可作為侵權工具之用途,就直接認定該技術提供者必須負起侵權責任,這原意是為怕規管妨礙了技術的創新及發展。
例如:
影印機可以複製書籍,然而有人用來印盜版。
MP3可以聽正版,雖然實際上大都是盜版音樂。
改裝遊戲機,就能看區碼碟,也有不少人玩盜版。
無論正常使用者和侵權者的比例如何,法律理應保障純粹提供技術的一方。這是因為,技術的用途因人而異,這跟改機的人也無直接關係。
可是,香港的現行條例之下,一個技術、服務或產品,即使兼具正當及侵權用途,也屬違法,即:
規避區碼 + 能看盜版 = 犯法
增強功能 + 能看盜版 = 犯法
任何功能 + 能看盜版 = 犯法
另外,不僅遊戲,就連電影及聲音租賃權,也包括在條例規管之內。若按照兼都不淮的邏輯,YouTube應受到制裁,因為它提供了版權內容的規避服務,本身亦載有侵權內容,並藉此賺取廣告收入。
問題二
刑事法保護產權?
被捕的改機店人員,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它可以是刑事 + 民事的雙重起訴。兩者可是天壤之別: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分別,在於前者是以香港特區的名義向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士提出 (即無論受害人是誰,均以香港特區之名義提出檢控),藉以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而後者則用以保護產權、追收財產及強制履行訴訟各方之義務 (一般由受損失之一方提出指控或索償)。 – 社區法網 (CLIC)
要知道,就算直接侵犯了知識產權,本身不過是民事訴訟。可是,由政府出手指控間接侵權的改機店,卻變成了刑事訴訟,最高刑罰是監禁4年,另外,版權持有人還有權再提出民事訴訟。
問題是,明明是侵權的指控,為什麼是刑事訴訟呢?遊戲機生產商大可以從民事訴訟追討呀,就像Sony自己淘錢跟力生打官司。香港政府有必要強出頭嗎?
以上的做法,令我有一種感覺,是有人拉不到生產老翻的人,就乾脆立個名目,直接去找改機店的麻煩,結果犧牲了支持正版的市民改機的自由。
前文 – 改水貨機何罪
June 1, 2008 at 2:02 am
“犧牲了支持正版的市民改機的自由”
Instant Classic!
June 1, 2008 at 2:13 am
先答問題一
諮詢文件的內容太籠統了
請到http://www.legislation.gov.hk/
搜尋528章273條的內容
273C(2)
“規避器件”(circumvention device) 指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器件、產品、組件或設施—
(a) 在推廣、宣傳或推出市場時表明是用於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
(b) 除用於規避有效科技措施外,在商業上的實質意義或用途僅屬有限的;或
(c) 主要是為使人能夠規避有效科技措施或為方便規避該措施的目的而設計、生產或改裝的;
所謂”技術中立”,也要看目的的,正如”藏有偷竊工具”一罪,鐵筆,螺絲批也有合法的用途,但是如果在街上被警察搜到有這些工具,而警察證明到你沒有任何合法的用途,也可以把你抓掉的.同樣,那些改裝如果海關證明到除了破解版權保護以外沒有其他用途的,就可以告的了
對於”兼具正當及侵權用途”的情況,就要看究竟這個器件的正當用途為主,還是侵權用途為主(其實真的想問問,那些遊戲機的改裝晶片除了可以玩翻版遊戲以外,還有甚麼功能?尤其是技術上的細節,對判別是否”以侵權用途為主”十分重要)
另一個關鍵是在他售賣的時候怎樣宣傳,如果賣的商人真的可以隻字不提有破解版權保護的功能,連顧客問起也說不知道的話,那就沒問題啦(但有商人會這樣做嗎?)
基本上,有關反規避的法律是參照美國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的規定(同樣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1996年的版權公約所定立),有些還要比DMCA寬鬆,例如香港的法例豁免為密碼學研究所用的規避器件,還有豁免規避區碼的器件
至於youtube,他們並沒有提供破解版權保護的服務,而對於侵權的投訴通常都從善如流,已經做了”一切合理措施”去防止侵權影片在其網站流通,政府告它甚麼?
June 1, 2008 at 2:17 am
linked:
http://virtual-conversations.blogspot.com/2008/05/blog-post_31.html
June 1, 2008 at 2:24 am
再答問題二
侵權是有”民事侵權”和”刑事侵權”的
買翻版是”民事侵權”,賣翻版就是”刑事侵權”
非法下載是”民事侵權”,非法上載就是”刑事侵權”
拿遊戲機給人改裝是”民事侵權”,幫人改裝遊戲機就是”刑事侵權”
當然,政府告完了”刑事侵權”,版權持有人也可以再告”民事侵權”,無論賣翻版,非法上載和幫人改裝遊戲機都是一樣的
造老翻的人常常也拉到,反規避條文是遵從國際公約,似乎是聯合國(WIPO是聯合國屬下的機構)有心”找改機店的麻煩”多一點….
June 1, 2008 at 2:34 am
不單止美國,歐盟也同樣根據WIPO的條約訂立了反規避條文,”規避器件”的定義與香港的更為相似(基本上是”抄足”)
June 1, 2008 at 2:41 am
伊思哲, 你仲未答我, 貼報紙D文上自己個blog但又唔通知版權持有人呢D咁唔尊重版權既Blog界敗類唔應該拉!!???
June 1, 2008 at 9:16 am
YouTube應受到制裁,因為它提供了版權內容的規避服務,本身亦載有侵權內容,並藉此賺取廣告收入 – Agree, you are right.
June 1, 2008 at 12:24 pm
泰一丁
其實你又點佑嗰個blog友有無通知版權持有人? 雖然我都吾知.
再引用你的留言.
http://wanszezit.wordpress.com/2008/05/30/%e6%94%b9%e6%b0%b4%e8%b2%a8%e6%a9%9f%e4%bd%95%e7%bd%aa%ef%bc%9f/#comment-14086
“如果你收錢磨刀 磨到 可見血封喉、親小朋友又應不應拉?”
呢一個例子其實同改車有的類似, 有部份人改車的原因是因為性能, 速度. 咁如果係合法的情況下將車改到速度快咗, 馬力大咗?? 咁又要吾又拉呢?
速度快咗咪交通意外率會高咗, 咁應該點做呢?
其實我估思哲兄其中一個重點係同小奧一樣.
http://wanszezit.wordpress.com/2008/05/30/%e6%94%b9%e6%b0%b4%e8%b2%a8%e6%a9%9f%e4%bd%95%e7%bd%aa%ef%bc%9f/#comment-14060
“罪在倒商家米,香港政府眼中彌天大罪也。”
用車的改裝例子廷伸開去,咁車房應吾應該又拉? 改裝零件商又要點呢?
重有一點, 有少少題外話, 的超級跑車的馬力咁大,相對容易引起交通意外, 引致他人受傷, 咁又要點做呢?
June 1, 2008 at 9:17 pm
咁多人想幫改機佬講野的?
又唔想下佢地水機D質素?
只係想收快錢害人
你買左佢地的機之後又沒有保障?
買來做乜?
June 1, 2008 at 11:19 pm
To 飛蚊導彈,
關於 “對於”兼具正當及侵權用途”的情況,就要看究竟這個器件的正當用途為主,還是侵權用途為主(其實真的想問問,那些遊戲機的改裝晶片除了可以玩翻版遊戲以外,還有甚麼功能?尤其是技術上的細節,對判別是否”以侵權用途為主”十分重要)”
改了机除了可以玩翻版重可以自制wii game (homebrew game) + backup disk (不是個個代理都會同你免費換花了的碟)
這個世界有好多灰色地帶
June 2, 2008 at 2:50 am
飛蚊導彈,
謝謝你補充資料。
其實因為DMCA的反競爭本質,太偏袒保護Copyright Owner和舊技術Platform,妨礙技術創新與發展,所以在美國一直被批評為惡法。
其次,我同意賣翻版就是「刑事侵權」。可是,幫人改裝遊戲機,跟賣翻版根本是兩回事,前者出售中立技術賺錢,後者出售侵權產品賺錢,因此不能混為一談。
另外,我想提出另一個問題,關於產權的,稍後會update在此文上。
June 2, 2008 at 11:05 am
我想說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根本上, 這個問題本來就是政府好大喜功, 強出頭. 放d 小市民利益上台.
主要的問題是, 全世界冇一個地區有如此 直接對 game console 改機問題的法律的. 日本 , 美國也不見得有. 但也不見得有問題.
個問題是, 又是不是人人玩得起正版呢? no, 大把小市民是不可能的, 一只 ps3 game 至平也要 hkd390, 其實已經比日本平, 因此不太可能更平了. 也是因此 ps3 冇老番, 就推廣不成. xbox 360 也 similar, 有少少老番, 就要第2, 大把老番但沒有中文, 又冇行貨的 wii, 就第1.
事實是, 本來 game market 已經有平衡, 大多數 game 公司也就老番有更好的對策, 比如 3 大 console 也已經 support network, 你玩老番? ok, 就要 miss 一大堆 function. pc game 也是的. 這個先是一個好的方法, 有誘因吸引人玩正版.
我自己十分自豪, 自豪的是自己主力也是正版 (不過多是水貨, 因 SCEH , MICROSOFT HK 也太垃圾了) 上一只老番 game 應是 psp 的 moster hunter, 因為中文版是大陸作品, 至好笑的是, 在 umd rom 中的誘導 umd 是日版 moster hunter.
就是說, 這次政府的立法, 本來就是多此一舉, 甚至已經破壞了 game market 的平衡. 我個人看, 個 game market 應該會縮小了, 如果如此下去, 下一代 game console出時, 香港的 game console market 已經玩完. 因為身邊朋友已不玩 game 了.
已往, 我也想不打機不會死的, game console 不是必須品. 不過, 現在心想, 不打機, 其實香港重有乜娛樂呢? 看 tvb, atv 的垃圾 tv? 聽 d 垃圾又貴的 hk pop? or 出街做運動吸塵?
說來說去, 政府立說個法只是為商家, 不過, 香港的商家就是全是短視的. 全是看現在利益可能有損, 又不問下自己的 service 如何.
June 2, 2008 at 11:03 pm
t1174兄:
1.美國有DMCA,歐盟也有EUCD,全部都有針對改機的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條文,香港的有關條文也是參照EUCD的
2.這樣的說法,跟”餅店賣的蛋糕又貴又唔好食,物非所值,你去偷蛋糕,然後話餅店應該改善質素,而唔係報警拉你”有甚麼分別?
June 3, 2008 at 2:04 am
丁佢個朗朗, 睇見有賊喊捉賊既blog界盜版敗類係到學人講版權真系火9滚!丁!
June 3, 2008 at 10:31 am
飛蚊導彈兄:
你先 check 一下, 你說的反規避條文, 和香港的有何分別, 我之前已經說了, 香港的”直接對 game console 改機”, 而DMCA,EUCD, 共基本上是任何device, 如 dvd 機等, 如像是 even software 上面也有 limitation. 可以說, 香港的是選擇性立法.
而且, 我們要面對的, 不是 oversea market, 而是本地 market 實況. 始終, 香港只是 “遊戲進口地區”, 不是出口.
June 3, 2008 at 11:18 am
t1174, what’s wrong about “選擇性立法 “according to “本地 market 實況”?
FYI,香港是“翻版遊戲出口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