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看知識產權署的對規避器件的禁制文件。

文件列明,下列活動可招致民事及刑事制裁:

– 製作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 輸入或輸出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 經銷(包括出售、出租、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公開陳列或分發)規避器件
– 提供商業性質的規避服務,令顧客能規避用以保護版權作品的科技措施

規避器件定義
– 安裝於遊戲機,用以玩盜版遊戲的改裝晶片或器件。
– 用以破解密碼,令人在未獲授權下取用版權作品。

例外情況:
規避區碼可以
規避間諜程式也可以

基本上,以上的條文細節算okay啦,不會很籠統,至少不像23條般,令市民在連自己犯了法也不自知。可是,我覺得它原則上還是有兩個問題:

問題一
技術中立原則

所謂的中立原則,是法律不應因為新科技或技術可作為侵權工具之用途,就直接認定該技術提供者必須負起侵權責任,這原意是為怕規管妨礙了技術的創新及發展。

例如:
影印機可以複製書籍,然而有人用來印盜版。
MP3可以聽正版,雖然實際上大都是盜版音樂。
改裝遊戲機,就能看區碼碟,也有不少人玩盜版。

無論正常使用者和侵權者的比例如何,法律理應保障純粹提供技術的一方。這是因為,技術的用途因人而異,這跟改機的人也無直接關係。

可是,香港的現行條例之下,一個技術、服務或產品,即使兼具正當及侵權用途,也屬違法,即:

規避區碼 + 能看盜版 = 犯法
增強功能 + 能看盜版 = 犯法
任何功能 + 能看盜版 = 犯法

另外,不僅遊戲,就連電影及聲音租賃權,也包括在條例規管之內。若按照兼都不淮的邏輯,YouTube應受到制裁,因為它提供了版權內容的規避服務,本身亦載有侵權內容,並藉此賺取廣告收入。

問題二
刑事法保護產權?

被捕的改機店人員,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它可以是刑事 + 民事的雙重起訴。兩者可是天壤之別: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分別,在於前者是以香港特區的名義向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士提出 (即無論受害人是誰,均以香港特區之名義提出檢控),藉以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而後者則用以保護產權、追收財產及強制履行訴訟各方之義務 (一般由受損失之一方提出指控或索償)。 – 社區法網 (CLIC)

要知道,就算直接侵犯了知識產權,本身不過是民事訴訟。可是,由政府出手指控間接侵權的改機店,卻變成了刑事訴訟,最高刑罰是監禁4年,另外,版權持有人還有權再提出民事訴訟。

問題是,明明是侵權的指控,為什麼是刑事訴訟呢?遊戲機生產商大可以從民事訴訟追討呀,就像Sony自己淘錢跟力生打官司。香港政府有必要強出頭嗎?

以上的做法,令我有一種感覺,是有人拉不到生產老翻的人,就乾脆立個名目,直接去找改機店的麻煩,結果犧牲了支持正版的市民改機的自由。

前文 – 改水貨機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