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世界上最好的城市之一。香港具有堅毅的企業精神和活躍的創業社群。」說這番話的人,是香港優步(Uber)亞洲市場拓展主管Sam Gellman。看到這番話的時候,我在想,Gellman在接受投資推廣署訪問的時候,會否也早猜得到有這天的來臨?香港警方採取行動,以「放蛇」的方式,首度破獲Uber叫車服務,拘捕5名Uber司機,控告他們非法取酬載客及無第三者保險下提供載客服務。

交織了兩種憤怒

這天晚上,打開你的Facebook,你會被Uber的「動態消息」洗版,說法不盡相同:感憤怒的,覺無奈的,比較亞視和Uber的,同情投資推廣署的,雖眾說紛紜,卻大同小異,清一色支持Uber。

意見何以這樣一面到,完全沒有人站在另一方,支持警方執法?例如站出來說:「根據現行法例,Uber司機若然非法取酬載客及無第三者保險,的確很有機會是犯了法,警方執法,也是實在是法治精神的體現。」原因很可能是大家同時交織了兩種憤怒,對部分的士司機服務態度的憤怒是其一,對過去一段時間警方執法不中立的憤怒是其二。

法治精神對決創新精神?

根據現行法律框架,Uber司機若然非法取酬載客及無第三者保險,的確很大機會犯了法,既然如此,警方根據法例執法,不論群情若何,是否都無可厚非?我在這裡想引述一些例子:

上月初,Priscilla Chan在StartupBeat一篇名為《論Uber之「不合法」》的文章指出,香港政府一直引以為傲的八達通,昔日於1997年9月正式推出,其營運者許可證,卻要等到推出三年後的2000年,金管局才正式發予八達通公司。另一方面,中國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亦要經歷過好些年的「野蠻生長」之後,在摸索到如何在傳統銀行和互聯網金融之間取得平衡之後,中國金融監管當局才出手進行規管和收緊。

Uber之不合法,歸根究底,跟其他創新科技、尤其是共享經濟下的新式服務一樣,是由於法律框架未能跟上科技創新的步伐,在這前提之下,拘捕檢控自然是其中一種可能性,但與此同時,更新法律框架迎合創新科技,何嘗也不是另一種可能性?

「伺服器在美國不怕被捕」

使用Uber的次數已不記得多少次,絕大部分司機都很「健談」,對話內容大多圍繞Uber的經營模式及其生計。印象中,他們都表示很多乘客是外國人,筆者已不下一次聽過司機表示,Uber很快會推出「平版UberBlack」,在現時的UberBlack和UberVAN之間再增添一個選擇,據聞這「新種類」以小型私家車為主,跟現時以名貴房車或七人車的UberBlack及小型客貨車為主的UberVAN定位將有明顯分別。

Uber登陸香港日子很短,相比之下,香港的士過去十幾二十年如一日,不要說新車種,大部分的士前座連對乘客生死攸關的安全氣袋亦欠奉(縱有第三方保險),實在很容易理解為何民意會站在Uber一方。

司機們十居其九都「不怕」被檢控,原因大致有三:他們相信「過程不涉及現金交易便沒有問題」、「Uber有龐大的律師團隊」以及「Uber伺服器設在美國香港警方拿不到有關資料。」然而,這天警方用行動證明了Uber司機們認為不用擔心的問題,始終還是來了。實情是,拘捕行動已對Uber一類服務很有可能有頗大的阻嚇作用。

結語:「更新」法例迎接Uber時代

記得特首說過創科局不單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有高增值的產業,亦跟市民的生活息息相關。自從Uber一類服務的出現,市民有更多選擇,傳統的士的服務質素亦有所進步,香港作為國際都會,更能直接受惠於創新科技帶來的方便,真正加快產業轉型。政府若要說服議員和市府支持成立創科局,是否也好應該帶頭支持,以適度有為的實際行動,盡快「更新」不合時宜的法例,以迎合Uber以至其他共享經濟新產業降臨的時代,而不是走相反方向,否則香港再難吸引頂尖人才,再多幾多個創科局也是徒然!

免費乘坐 Uber 方法:

下載 Uber App 後於 Promotions 輸入「ubermickeyf26」優惠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