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寫Microsoft和Yahoo!世紀合併,交代了前因,自己看法卻沒說多少,今天來點補充吧。

互聯網出現後,十數年間,許多影響世界的偉大公司湧現。時至今天,卻到了偉大的2.0冒起的時代,Facebook、MySpace、YouTube、Digg等乘時而起。至於佔重要席位的Google,昨天談過了,更可說在第一梯隊的光芒下異軍突出。

年初至今,Google的股價,短短兩個月,累積挫四分之一,足足跌了近200美元。此刻美國經濟放緩,股價受壓也無可厚非。再說,從來放眼未來的Google,自信十足,股價問題根本不放在眼內。即使宣佈世紀合併那天,股價足足下滑8%。

整件事,最讓思哲失望的,倒是他們Chief Legal Officer的一席話,Google法律發言人David Drummond認為:「Microsoft惡意收購Yahoo!,將Microsoft的壟斷從桌面伸延到互聯網,不是普通的財技併購。」

首先,以上的語調,絕對不會在強者口中說出。想當年Microsoft推出搜尋產品AdCenter,Google一派強者本色地說:「There’s been nothing that’s announced that makes me want to change what we do.」到了今天,竟淪落至打出壟斷牌,難道他們真的怕了Microsoft不成?

Drummond的陰謀論,思哲不想多講。這只想帶出一個問題──互聯網市場真的可以壟斷嗎?

當年Yahoo!如日中天,如果可以,世上還會有Google嗎?當年人人一個hotmail賬戶,如果可以,會有今日的Gmail和Yahoo!Mail嗎?如果互聯網可以壟斷,我們後來還可以用到Facebook、YouTube甚或香港的Editgrid嗎?思哲相信,優勝劣敗乃互聯網產業的唯一法規。

寫稿此刻,「不誠實使用電腦」七隻大字,在我的腦海繞來繞去。到底這條上世紀制訂的法例,能夠跟得上世界的步伐嗎?

2007年2月5日刊於《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