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中葉,美國人Chester Carlson發明了第一部電子影印機,人稱影印機之父。半個世紀之後,美國通過了一條名為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的法例,如果法例在Carlson的時代出現,他也許已不是影印機之父。

Carlson原本是一位專利律師,每天先要手抄大量文件,然後送到政府機關。這既機械式又沈悶的動作,他每天要好幾個小時完成。他又患有遺傳性關節炎,他視複制文件為痛苦和單調的工作,這鼓勵了他進行電子影印技術的研究。終於,經過十幾年的努力不懈,他利用以硫磺掩蓋的鋅片製作出首份影印。

1948年春天,Carlson坐於其紐約辦公室,正在替其發明的影印機申請新商標。這個時候,美國海關卻來到他的辦公室,表明來意要將他拘捕。

「你們為什麼要抓我?」Carlson大感不惑。

「你發明的影印技術,提供商業性服務,使你的顧客能大量複製和侵害版權作品,因此觸犯了我國的版權條例。」

「冤枉呀,當初我發明這影印技術,是為了減少複制文件的時間,為了方便我自己而已!」

海關開始顯得有點不耐煩:「不可以。任何技術也得看目的,就像鐵筆、螺絲批也有合法用途,可如果在街上被我搜到你藏有這類東西,我也有權把你抓了!」

「可是我管不到人家嘛,我可不知道那位顧客會侵犯版權作品,那位不會。」

「嘿,只要你的技術可以促進盜版,就已經足夠讓我抓你。坦白說,我才不相信你的技術有什麼正當用途,你自己也心知肚明吧。人來,給我把他拿下。」

「哇!冤枉呀!」

Carlson最終也難逃牢獄之災,出獄後,他沒有繼續電子影印技術的研究,也沒有其他人再敢發明什麼新技術。往後人們一直樂於以手抄或打字機複印文件。

《2008年6月2日刊於蘋果日報》

***

寫這虛構故事,是想帶出一個想法,那就是本質反競爭的DMCA對技術創新的傷害。

影印機未必是最合適的例子,事實上,應該還有其他例子,例如將DMCA放在電腦身上:

– Memory Stick / SD / 硬碟 vs Floppy
– Streaming / BT vs DVD
– MP3 vs CD
– 安裝自行研發的硬件
– 其他…

如果DMCA更早出現,有人會敢發明硬碟嗎?它可以說成規避了正版floppy disc版權作品呀。MP3呢,更是規避了正版音樂版權產品的科技措施呢。還有人可以想到更多嗎?

***

問題核心是,為什麼「能夠規避有效科技措施」,就是違法呢?那只不過是一個技術!

不如這樣吧,我此刻就發明一個規避技術:

a) 它可以用來規避音樂唱片DRM的技術,讓大家可以無限制地複製版權音樂。

b) 同時我亦承認,除用於規避有效科技措施外,它在商業上的實質意義或用途僅屬有限的(甚至沒有)。

c) 我宣佈此刻開始,我正式在這個網誌上推廣、宣傳我這個新發明的規避技術,誰有興趣使用,請聯絡我。

以下,就是我發明的技術:

1) 播放DRM保護唱片,並開啟揚聲器

2) 準備一支錄音筆,同時進行錄音

3) 將錄音傳回電腦,並燒錄到光碟去

這樣又有沒有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