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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了版權條例,自然不用立23條!

首先,民事變刑事,警察可以跳過版權持有人,直接捉人。 第二,世上什麼東西沒有版權?大部分日常物品都有版權!係街隨手影張相,怎不會攝到一兩件版權作品? 第三,在facebook或討論區張貼,都會犯法,試問香港有幾多人用facebook?又有幾多人習慣張貼snapshot? 換言之,修了版權條例,威力已經勁過23條(中咗招,你自己都唔知),重使咩立23條?? 香港獨立媒體網就《201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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