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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器件睇真D

先來看看知識產權署的對規避器件的禁制文件。 文件列明,下列活動可招致民事及刑事制裁: – 製作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 輸入或輸出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 經銷(包括出售、出租、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公開陳列或分發)規避器件 – 提供商業性質的規避服務,令顧客能規避用以保護版權作品的科技措施 規避器件定義 – 安裝於遊戲機,用以玩盜版遊戲的改裝晶片或器件。 – 用以破解密碼,令人在未獲授權下取用版權作品。 例外情況: 規避區碼可以 規避間諜程式也可以 基本上,以上的條文細節算okay啦,不會很籠統,至少不像23條般,令市民在連自己犯了法也不自知。可是,我覺得它原則上還是有兩個問題: 問題一 技術中立原則 所謂的中立原則,是法律不應因為新科技或技術可作為侵權工具之用途,就直接認定該技術提供者必須負起侵權責任,這原意是為怕規管妨礙了技術的創新及發展。 例如: 影印機可以複製書籍,然而有人用來印盜版。 MP3可以聽正版,雖然實際上大都是盜版音樂。 改裝遊戲機,就能看區碼碟,也有不少人玩盜版。 無論正常使用者和侵權者的比例如何,法律理應保障純粹提供技術的一方。這是因為,技術的用途因人而異,這跟改機的人也無直接關係。 可是,香港的現行條例之下,一個技術、服務或產品,即使兼具正當及侵權用途,也屬違法,即: 規避區碼 + 能看盜版 = 犯法 增強功能 + 能看盜版 = 犯法 任何功能 +… Continue Re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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