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搬了屋,裝了高清機頂盒,新聞睇多了(寫扑時間少咗),卻不知好嬲定好笑。
澳門23條立法、昂坪纜車加價、特權法查雷曼,無一不令我啞然。然而,另一則關於互聯網的罪行,一名無業青年在網上聲稱付酬150至300元,徵求未成年少女讓他任摸,終被判犯「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看過更令我感到莫名奇妙。
說到底,電腦不外乎一件工具,不要忘記,它也是一件私人物品。市民怎去用電腦,使用的過程誠實與否,為什麼就由警察告訴我們?我看還是博客R夠幽默:「那麼不誠實使用鉛子筆又是否有罪呢?」舉個例,報館的電腦,記者們以之撰稿寫文章痛駡警察,警方是否就能以「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拉人嗎?
理論上,一個社會倘若以言入罪,那裡人便會格外珍惜言論自由;反之,享有言論自由久了,或對以言入罪感到麻木。近年愈來愈多以言入罪案件,難道對於言論自由,香港人已變得麻木和無動于衷嗎?
Voltaire說:「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力。」換句話說,就是我們愛言論自由,得先有容納稀奇古怪言論的胸襟。更重要是,在互聯網這個匿名的國度,能綻放出各式各樣的真心說話,說話的本身可能很醜,可能很不堪入耳,但相比起漂亮的謊言又如何呢?
有趣的是,就連阿爺亦計劃立法將假唱視作欺騙觀眾(更妙的是林妙可偏在這個時候來港表演),例如規定演出時禁止假唱,包括利用事先錄製的歌曲、樂曲代替現場演唱及演奏等,犯者將受到處罰,若在兩年內再犯,則有可能面臨禁止演出。內地咪嘴犯法,再加上以言入罪愈來愈普及,日子有功,將來香港會否變成「假唱天堂」?
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根本是現代版莫須有,坦白說,到了人人都不敢講真話的時候,我看23條立法與否都無所謂了。
《2008年11月16日刊於蘋果日報》
[youtube=http://tw.youtube.com/watch?v=J07Z_44PaHc]
November 17, 2008 at 5:15 am
對對,而且事主明明是很誠實才對[sosad]
November 17, 2008 at 10:47 pm
其實,我一向都唔覺得幕後世唱有咩問題,而林妙可事件更加是莫名其妙,咁大個 show,為穩陣起見決定唔唱現場有咩咁大不了? 我個人而言,最看不順眼的,不是幕後代唱,而是林小姐的那老氣橫秋地扮可愛的態度,天呀,看了就眼冤。
November 17, 2008 at 10:57 pm
請留意條例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不只是不誠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