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中葉,美國人Chester Carlson發明了第一部電子影印機,人稱影印機之父。半個世紀之後,美國通過了一條名為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的法例,如果法例在Carlson的時代出現,他也許已不是影印機之父。
Carlson原本是一位專利律師,每天先要手抄大量文件,然後送到政府機關。這既機械式又沈悶的動作,他每天要好幾個小時完成。他又患有遺傳性關節炎,他視複制文件為痛苦和單調的工作,這鼓勵了他進行電子影印技術的研究。終於,經過十幾年的努力不懈,他利用以硫磺掩蓋的鋅片製作出首份影印。
1948年春天,Carlson坐於其紐約辦公室,正在替其發明的影印機申請新商標。這個時候,美國海關卻來到他的辦公室,表明來意要將他拘捕。
「你們為什麼要抓我?」Carlson大感不惑。
「你發明的影印技術,提供商業性服務,使你的顧客能大量複製和侵害版權作品,因此觸犯了我國的版權條例。」
「冤枉呀,當初我發明這影印技術,是為了減少複制文件的時間,為了方便我自己而已!」
海關開始顯得有點不耐煩:「不可以。任何技術也得看目的,就像鐵筆、螺絲批也有合法用途,可如果在街上被我搜到你藏有這類東西,我也有權把你抓了!」
「可是我管不到人家嘛,我可不知道那位顧客會侵犯版權作品,那位不會。」
「嘿,只要你的技術可以促進盜版,就已經足夠讓我抓你。坦白說,我才不相信你的技術有什麼正當用途,你自己也心知肚明吧。人來,給我把他拿下。」
「哇!冤枉呀!」
Carlson最終也難逃牢獄之災,出獄後,他沒有繼續電子影印技術的研究,也沒有其他人再敢發明什麼新技術。往後人們一直樂於以手抄或打字機複印文件。
《2008年6月2日刊於蘋果日報》
***
寫這虛構故事,是想帶出一個想法,那就是本質反競爭的DMCA對技術創新的傷害。
影印機未必是最合適的例子,事實上,應該還有其他例子,例如將DMCA放在電腦身上:
– Memory Stick / SD / 硬碟 vs Floppy
– Streaming / BT vs DVD
– MP3 vs CD
– 安裝自行研發的硬件
– 其他…
如果DMCA更早出現,有人會敢發明硬碟嗎?它可以說成規避了正版floppy disc版權作品呀。MP3呢,更是規避了正版音樂版權產品的科技措施呢。還有人可以想到更多嗎?
***
問題核心是,為什麼「能夠規避有效科技措施」,就是違法呢?那只不過是一個技術!
不如這樣吧,我此刻就發明一個規避技術:
a) 它可以用來規避音樂唱片DRM的技術,讓大家可以無限制地複製版權音樂。
b) 同時我亦承認,除用於規避有效科技措施外,它在商業上的實質意義或用途僅屬有限的(甚至沒有)。
c) 我宣佈此刻開始,我正式在這個網誌上推廣、宣傳我這個新發明的規避技術,誰有興趣使用,請聯絡我。
以下,就是我發明的技術:
1) 播放DRM保護唱片,並開啟揚聲器
2) 準備一支錄音筆,同時進行錄音
3) 將錄音傳回電腦,並燒錄到光碟去
這樣又有沒有問題呢?
June 2, 2008 at 9:47 pm
“273C(2)
“規避器件”(circumvention device) 指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器件、產品、組件或設施—
(a) 在推廣、宣傳或推出市場時表明是用於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
(b) 除用於規避有效科技措施外,在商業上的實質意義或用途僅屬有限的;或
(c) 主要是為使人能夠規避有效科技措施或為方便規避該措施的目的而設計、生產或改裝的;”
you’re so funny.
June 2, 2008 at 11:05 pm
This article was written by a person never lived in America. He does not understand American.
June 2, 2008 at 11:08 pm
That’s very sarcastic
If you say that, then almost everything in the world cannot be used. We shouldn’t use pen because people will use it to stab others right?
And seems to me that (for Wii, in this example) Wiikey has only one purpose, to play pirated games and that is why we should ban it and arrest the people who put in the Wiikey. If you say you want to play other regions’ game, use freeloader instead
June 2, 2008 at 11:10 pm
VC,
那只是香港版權條例之中對規避器件的定義而已。
寫這虛構故事,是想帶出一個想法,那就是本質反競爭的DMCA對技術創新的傷害。
今時今日,影印機已是一項相當普及的技術,它當然不會被版權條例所限制。(不過,當年影印機的出現,也的確曾經促進了版權法的進化。)
June 2, 2008 at 11:40 pm
Boring…..
June 2, 2008 at 11:41 pm
1.書籍也有copy protection?影印機如何破解copy protection?單純用作製作副本的工具從來不是反規避法的管制範圍
2.請到維基search以下個案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這就是著名的”betamax case”,確立了所謂”技術中立”的原則.
不過看來”技術中立”也不是全無限制的.有多少的合法用途也不是由執法機關決定,而是由法庭決定的.
3.後來的案例也說明,有沒有宣傳為可以作侵權用途也是決定有多少的合法用途的因素,時下的改機晶片不但以破解版權保護為主,賣的人也會告訴你”裝了這個晶片,你就可以玩翻版了”這樣的情況,明顯就是以侵權用途為主
4.建議思哲兄嘗試把本文翻譯成英文,然後傳給美國的開放源碼社群,或投稿到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等,相信有望引起更多討論
June 2, 2008 at 11:45 pm
思哲兄:
不然把英文譯本send去這裡也行:
http://www.eff.org/
June 2, 2008 at 11:47 pm
you may send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article to this one:
http://www.eff.org/
June 2, 2008 at 11:49 pm
linked:
http://virtual-conversations.blogspot.com/2008/05/blog-post_31.html
June 2, 2008 at 11:52 pm
linked
http://virtual-conversations.blogspot.com/2008/05/blog-post_31.html
June 2, 2008 at 11:52 pm
不論怎說,這候法例的確打撃了創新技術的發展,你看美國也有類似的法例,但寬鬆程度卻有如無法例一樣。你看iphone可以解多少次鎖如無物,多少規避器件材打破了壟斷。你真的認為這是一條好法例嗎?
時代會變,為了切合時代,各廠商應該進步,人民的意識也要進步,而非以舊的想法加誅社會,要是這樣,録影機便不會面世,cd,vcd,dvd也不會面世,因為他們同樣可以成為侵權物品,即規避器件。
但幸好香港沒有什麽發明,對科技創新沒有什麽大影響。只是影響這類硬件的流通程度。
June 2, 2008 at 11:56 pm
立法者悲觀地認為,香港沒可能出現突破舊技術的發明者?
June 3, 2008 at 12:43 am
思哲兄舉的例子,全都是單純用作製作複製品的工具,跟”規避器件”風馬牛不相及,請看清楚法律條文才發表意見,好嗎?
June 3, 2008 at 12:52 am
“寫這虛構故事,是想帶出一個想法,那就是本質反競爭的DMCA對技術創新的傷害。”
尹思哲,你認為任何”本質反競爭”的法例都不可接受嗎?
June 3, 2008 at 1:20 am
飛蚊導彈,
非也。硬碟、BT、MP3等,並不是單純用作製作複製品的工具,因為它們「能夠規避有效科技措施」,完全符合了法律條文呢。
問題核心是,為什麼「能夠規避有效科技措施」,就是違法呢?那只不過是一個技術!
不如這樣吧,我此刻就發明一個規避技術:
a) 它可以用來規避音樂唱片DRM的技術,讓大家可以無限制地複製版權音樂。
b) 同時我亦承認,除用於規避有效科技措施外,它在商業上的實質意義或用途僅屬有限的(甚至沒有)。
c) 我宣佈此刻開始,我正式在這個網誌上推廣、宣傳我這個新發明的規避技術,誰有興趣使用,請聯絡我。
以下,就是我發明的技術:
1) 播放DRM保護唱片,並開啟揚聲器
2) 準備一支錄音筆,同時進行錄音
3) 將錄音傳回電腦,並燒錄到光碟去
我的發明這樣便規避了DRM保護,快叫海關上門捉我吧,我在等著。
June 3, 2008 at 1:28 am
有病。
June 3, 2008 at 1:56 am
伊思哲, 你認為偷貼報紙文上自己blog呢d嚴重侵犯作者版權的blog界人渣敗類就係冇病架啦咩?
June 3, 2008 at 2:12 am
“能夠規避有效科技措施”只是其中一個條件
影印機,硬碟,BT,MP3等的”主要設計目的”並不是”規避有效科技措施”,它們也沒有”表明是用於規避有效科技措施”,所以完全沒有問題
更甚的是,影印機,memory stick等設備的說明書上已經表明”不可用作製作版權物品的非法複製品”,這已經是最有效的免責條款,那些改機商人會向顧客說:”這個晶片不可以用來玩翻版遊戲的”嗎?
June 3, 2008 at 2:17 am
做個更正,“能夠規避有效科技措施”根本不是其中一個條件,所以影印機的例子根本不能成立.
一開始發明者已經說明:”為了減少複制文件的時間,為了方便我自己而已”,從來沒有說過是用來非法複製版權物品
June 3, 2008 at 2:30 am
思哲兄完全曲解了法律條文
無論香港的版權條例,美國的DMCA,還是歐盟的EUCD,要求的是”以規避為主要目的”,不是”能夠規避”,所以影印機,硬碟等例子全部不屬於”規避器件”
June 3, 2008 at 2:38 am
盜版敗類, blog夠冇講明係用來非法複製版權物品,點解你又要用個BLOG黎做侵犯版權呢D傷天害理既事?
June 3, 2008 at 10:50 am
飛蚊導彈,
DMCA,EUCD 先不說了, 不過香港的版權條例那個, 現實上就不是 “以規避為主要目的”那麼簡單. 比如 nds r4, 就是好好的例子. r4 本身, 可以用來 run 3rd party 的 software, mp3, video 等, 4 大 function. 如何說 “以規避為主要目的”, 不見得 簡單的說是 design 時就是, 而是後來人們使用時, 得出的結果.
同樣地, bt 也是如此, 當初 bt design 是 for 用至好的方法大 file 分比自己人. 至明顯的說明他不是 design for 老番, 是它本來是沒有 search function 的和要 seed (可以視次為 key).
可以說, “以規避為主要目的”說個根本是任人說的. 冇任何客觀方法去說明, 更加不是發明者可能 control 的事.
June 3, 2008 at 11:06 am
t1174, that’s why nds r4 & bt are OK.
June 3, 2008 at 11:17 am
尹思哲 大:
就是我個人反對香港方面立法限制規避, 我也不太能認同你的比喻和理解.
我反對香港方面立法主因是它嚴重破壞 game market 生態平衡, 影響晒成個 game market 正版化的流程.
問題是香港那法律本來問題多多, 不過其實它是好心地有一個安全網, 就是有說明 (應該是 leaflet 說明), 規避地區性編碼是不在 limit 的. 就是主, 對你至切身的問題: 破 iphone sim lock 不是問題, 因為, 破 sim lock, 不見得因此就可以打老番 game, install 老番 software. 這個 even 是有 sim lock 也可以了.
至於影印機, 更加是無聊. 紙會有可能有 “copy right protect” 嗎? 它不可能有, 如果有如影印水影的, 影印機就一定你自動印了, 影印機根本冇規避可言.
hdd, fdd, ms, sd 那些更加不用說了, 他們只是 media, 就是它是影印機例子中的紙…..
不過, 的確是有太多灰色太多了. 比較新的是 hd-dvd, bd 上的 hdcp 和 aacs. 就是 anydvd hd 如何是好. detials 有時間先說.
不過, 尹思哲大, 你的確要先弄清楚, 規避和 copy 之間的關係.
June 3, 2008 at 11:26 am
vc, 已知 r4 已經不 ok 了
說真條法 almost 是 special 為 r4 而立的.
1) wii 冇行貨, 而 nds 有行貨, 有香港 vender 插政府.
2) wii 有 infrastructures network protect, nds 只是 peer-to-peer network, nds 冇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 可言.
3) r4 是個 hardware, 一大件證物, 不是 psp 是 software, 要捉人也冇得捉.
ps3 是冇老番的, xbox360 老番冇 game 可言, 根本不入流, ps2 已經 fake out 了, xbox 1 也是. 因為, 現在要捉人, almost 是 target on r4.
June 3, 2008 at 11:30 am
t1174兄, can you elaborate”影響晒成個 game market 正版化的流程”? I can’t get it.
June 3, 2008 at 11:35 am
飛蚊導彈,
“這個晶片不可以用來玩翻版遊戲的” 這個方案可能會 work.
比如在 r4 上的 firmware, 加上 limited, 的確有可能避過法律. 問題是, r4 的確破了 nds 的 ras, 因而先可能行到自己的 software. 如此, 又會如何.
不過, 到是又會有人打把 r4 自己的 firmware flash 回可打老番的, 那又到時又如何呢.
June 3, 2008 at 11:44 am
vc,
其實, game market 已經正版化如好多. 就是說因為 game, game console 的制做者, 已經找到好多比反 copy 更加好多方案叫人玩正版, 而且不是簡單到如減價的方法.
事實是, 香港 game market 已經多了好多好多人玩正版. n年前, 冇 doctor 你 99% 不用玩 game, 主要是正版 game 是買不到, 也冇正版 market 的. 但現在, 玩正版的人多了, 就是有玩老番的, 也不是 只只老番, 有時有d game 也 會買正版. 也是因此, sech, ms hk game dept 先可能生存, eahk 的 hq even 在國金.
June 3, 2008 at 11:53 am
vc,
就是說, 香港 game market 玩老番的問題已經大大改善中, 不過, game market 中一個重點是人氣, game 冇人玩, game 更好也冇用. game, or even 多數 hobby, 是要有朋輩一起先成形, 但是, 你不可能要求個個朋友也$ 玩晒正版. 朋輩影響 game market, 至明顯的例只就是 psp 的 monster hunter. 當年 ps1 也有出, 不過是單人玩 only, 不大熱, 但今日, psp 是多人玩, even 一半已上人玩老番, 正版人大有人在, 因為有 limited version psp.
不過, 政府那法例, 完全殺晒那大半玩老番的人, game market 朋輩影響立即大減, 那麼 d game 重有人玩咩.
June 3, 2008 at 12:21 pm
t1174, I got your point now but i don’t agree.
我認為只會加快”game market 正版化的流程”。
Anyway,放心啦,政府和法例杜絕不了任何非法活動的,只會局限了它們
的方便和普及程度。
June 3, 2008 at 12:31 pm
vc,
你可以說一下知何以 limit d 人玩就可能 加快 “game market 正版化的流程”.
說真, 我個人看, 我全不見得會 chance 個 market 重可能生存. 當然, 也不是今日就會玩完, 至少要看多幾年, 就是 market 上大把人重有已經 mod 了的機. 不過到下一寸代機就.
至於 “杜絕不了任何非法活動”, 我個人十分同意. 不過, 有那類人特別喜歡做如此 “非法活動” 呢, 當然是黑道 la. 比我, 我但願比一般小遊戲店做生意, 也不喜歡比黑道有機會做生意.
June 3, 2008 at 3:53 pm
泰一丁你唔好話VC係敗類啦,其實佢好正義ga
June 3, 2008 at 6:06 pm
以任何方式criminalize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嘅條例本身就係惡法. DMCA 係一條講到明要 “criminalize production of technology that allows users to circumvent technical copy-restriction method” 嘅惡法, 但係好多人都會接受,因為佢到目前為止,搞到嘅多數係啲翻版友或者係啲high-end cryptography researcher,一般人覺得冇乜唔妥。
研究點整一粒可以毀滅人類地球嘅原子彈科技就ok,諗吓點樣reverse engineer啲DRM,或者嘗試揾吓一啲cryptographic technology有冇漏洞就要拉去坐監?咁樣一條惡法都要抄翻嚟香港?
June 3, 2008 at 7:59 pm
t1174,
你說 “全不見得會 chance 個 market 不過,其實重可能生存”
Game Consoles超值,Games迷人好玩。 如果歐美日Game Market可生存,為甚麼香港Game Market不能生存?
翻版無o甘方便和普及,減少左翻版超低價、高毛利率競爭,利好正版,夠補少了翻版做成人氣果條數。
正版舖頭、Games存貨都多D,如果有”game market 正版化的流程”,當然是加快了。
再者,”政府和法例杜絕不了任何非法活動的,只會局限了它們的方便和普及程度。”
不過,其實我無意在此討論玩正版翻版價值對錯,
我只是想指出論者分析、例子和論據的謬誤,comment comment而矣。
June 3, 2008 at 8:01 pm
rickycli, “嘗試揾吓一啲cryptographic technology有冇漏洞就要拉去坐監”
可否說明?
June 3, 2008 at 8:46 pm
VC:
只針對此句提出意見
如果歐美日Game Market可生存,為甚麼香港Game Market不能生存?
這又帶出了另一個問題—-母語遊戲的比率
由於以上地區都有發行該地的母語版本遊戲
加上我身邊本地玩家的意見,
我大膽假設該地的成功是由於語言的問題
你可以發現,正版遊戲中,華人的重視性真的偏低,不計電腦遊戲,其他的正版遊戲佔百分之五都沒有
當然用字典慢慢查,還是可行,不過對消費者來說,應該大為不爽吧?
這又再引申另一個問題
到底如果我買了正版遊戲後,自已將之翻譯,
讓自已可以不用一邊玩一邊查字典,
可惜翻釋後的文本卻必雖使用規避器件才能執行
那,誰是誰非呢?
再說一句
剛剛有人指出,”買了正版,用以收藏,使用時用自已的backup是沒有問題”
那如果遊戲機不裝規避器件就不能使用backup呢?
June 3, 2008 at 8:58 pm
大家似乎真的太斷定改機的人大多是為了用翻版呢….
再說
不計這個法例的對錯
只計成效來說..
你是沒可能將盜牌”無效化”的
…又做了沒意思的事…
現在的情況就像..
如果香港真的全面禁煙,連賣煙也算違法
但市民還是有很多地方可以非法買到煙
海關捉不到所有溝道
結果立法不可以賣打火機….
A:我要打火機,是燒烤時用的啊
B:那你可以用火柴啊!
當然,大部份的火機都是吸煙用
但那另外小部份的,可以犧牲嗎?
June 3, 2008 at 10:08 pm
VC: 其實喺外國有幾個case就係因為啲crypto scientist怕咗俾人告,所以唔敢publish啲findings出嚟。。
http://w2.eff.org/IP/DMCA/Felten_v_RIAA/20010813_ferguson_decl.html
佢crack唔crack到intel個HDCP唔係問題,問題係佢唔可以攞出嚟討論,然後intel仲以為自己個system好完美,將裏面啲技術用喺其他嘢度。。
June 4, 2008 at 1:48 am
正版萬歲, 你做乜抵委我偶像VC呀, VC先唔會做侵犯版權,偷人文貼呢D禽獸不如既事. 更加唔會偷貼爛果寫手既文上自己個blog度誨淫誨盜, 係咪先, VC偶像?
VC偶像, 你快D遣責偷文侵權呢D咁可恥既敗類blogger, 等正版萬歲冇得話你係誨淫誨盜既blog界敗類.
June 4, 2008 at 10:47 am
先回 vc.
vc, 其實問題不只是香港可以如簡單和美國, 日本在用正版上比美. 如果明白美國 game market 的人就知, 美國也有不少人玩老番, 只是market 大好多, 正版銷量數字大而, 但比例上不是你想的完美. 但對我而言, 現在的美國 market 平衡上比香港好.
第2, 你也要比較美日和香港人的收入水平和比例, 尤其是, 香港貧富懸殊的嚴重性.
其次, “正版舖頭、Games存貨都多D” 就不等於會平. 尤其是, 當全面正版至水貨也沒有, 正版會大鋪獨大. game 更加會貴得可以, 但 service 反而會差. 比個新近的例只你: ps3 gt5p hk 版, 本來有個強化 update 的, 加 network play, jp 版 3用尾出了, 本來 hk 版同日, 結果, 今日重冇出, delay 3 次後, 結果是現在只是說 planning 6 月15 可能出. 我好心一次用行版, 怕日本版 network play lag 和比人ban. 就如此中招.
其實, 你的想法不是錯, 只是對game market 可能不太 clear, 太天真了.
June 4, 2008 at 10:58 am
回仁忍,
其實, 我也是說了改機不只是玩翻版, 就如 r4 的4 大function, 3 個不是玩翻版.
問題是, 現實上, r4 多是用來玩翻版, 我想至少有 80%. 而且更加重要是, 政府是如此想.
不過, 如你說這個法令沒可能將盜版”無效化”的. 反而, 好可能形成黑道新的財路. 就如當年cd 鋪 dup 帶好好地, 後來海關捉多了, cd 鋪不 dup, 變成黑道開老番 cd 店了. 是到後來, mp3 download 出現, 先因冇 market 而 fake out.
June 4, 2008 at 11:13 am
回思哲大,
對 drm 的 “hack” 其實不成立的. 因為, 你的方案中, 解 drm 碼的一 part, 全是用回合法的方法, 根本冇破過 drm 碼, 因而, 你不可能會因說個方案而比人捉.
反而, 你如果把你 那個 copy resell, 就會犯本來已有的版權法. 不過個 drm 冇關…..
另外, 反而 de-hdcp 先是一個新問題.
intel claim that hdcp 是為不比老番商有可能利用 hdmi 的能力, high quality 地 copy 影片. 問題是, bd 已經比人 copy 到, 主要是用anydvd-hd + 一d codec converter. 反而 hdcp 至大的影響, 是正板人要轉你的電視/ moniter 了. 因為你要看 bd, 你就要用 support hdcp 的 tv 了. 說到底, hdcp 可不是為防老番, 而是商人要迫人換新 tv, 問題是新的 tv 晝汁不見得比舊的好, 而只是為了 hd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