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
用iPhone的人明顯也最多,
出街到處都是iPhone的影子。
但Android在美國已急起直追,
最好還是不要得失軟件開發者吧。
想當年palm的軟件和開發者也夠多,
最終卻未能建立價值鏈,
使開發者得到合理的回報。
這方面App Store反而做得不錯,
Adobe提出的創作自由,
在沒有一個跟App Store等級相若的軟件商店對手之下,
會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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