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點先算老千?自論自由又如何?

好有意思的新聞和文章。

警方拘一男子涉嫌網上散播銀行擠提謠言
2008-09-27 HKT 23:23
警方拘捕一名 34 歲男子,懷疑他於網上討論區散播消息,指本港一間金融機構將會出現擠提,並呼籲公眾將存款提取。

該名男子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被捕。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探員,昨日發現討論區留言後,今日下午在筲箕灣將該名男子拘捕。他現正被扣留調查 。

警方提醒市民,任何人如發放惡意虛假訊息,不但需要負上民事責任,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更有可能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之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

警方同時呼籲市民應正當合法地使用互聯網,不要傳送不負責任的訊息。
 
「昨日發現討論區留言後」--警方於 27 日發現留言?何時的留言?事前或事後?

如果他在擠堤後發表留言,他只是講事實;如果他在擠提前留言,他也是說了事實--事實有擠提呀,原來預言也有罪?警方有咩 prima facie 的證據,證明呢位人士有不誠實的意圖?在一個討論區發表的訊息,大家就會信?網上假新聞日日都有,又唔見話李 x 誠死左有人信?那麼新華社發佈未來新聞,是否好誠實使用電腦?

四叔同一眾大好友預言恆指有幾萬點,原來佢地就一定好誠實,一定冇意圖干預股市,一定係真誠地相信?同一條法律,在英國可以用來捉那些呃人的經紀以及銀行職員,在香港就卻用來捉小市民衰多口在討論區講事實!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訂明, 「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

條罪本身的目的,係用來告電腦罪行,例如 Hacker,例如用電腦偷信用卡資料,偷錢等等,如果呢位人兄只係蠢,只係衰多口,只係高登等討論區的「未來 X」,求其亂吹亂發音,警方係唔係又再一次好似淫照案咁,轉搵一兩個蠢的小市民來祭旗?
1:17 分睇明報發現,原來唔係東亞!
警方拘男子涉富邦擠提謠言
(明報)9月27日 星期六 23:35

警方今日拘捕一名三十四歲男子,懷疑他於網上討論區散播消息,涉及富邦銀行擠提的謠言,並呼籲公眾提款。

該名男子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被捕。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探員在本星期五(九月二十六日)發現上述討論區留言後,於今日下午在筲簊灣區將該名男子拘捕。他現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同時呼籲市民應正當合法地使用互聯網,不要傳送不負責任的訊息。

可是其他一眾傳媒卻連名都唔報,甚至電視影住東亞的畫面,令人誤會係講緊東亞銀行!

如果係講東亞--佢走去狂買東亞咩賺錢咩?佢沽空左東亞咩?傳媒講的案情,根本不應該足以拉呢位人兄--佢唱東亞會被擠提,事實上東亞真係被擠提喎--擠湧地提款,事實上東亞真係唔夠現金,只得本票喎--如果我等住果幾十萬救命,必須提現金,東亞畀唔到我喎?要第二日先可以過數喎張本票,唔可以提到出來,咁我的損失邊個負責?

警方證明到呢位人兄係有組織、有陰謀、好似東亞果位發言人咁講,「不是惡作劇」而甚至可能是「有組織的犯罪」咩?如果警方只係證明到佢係「惡作劇」,咁應該用呢種態度去搵呢 d 小市民來祭旗咩?

之前傳媒狂報有人散播「擠提謠言」--擠提係發生的事實,有咩可以謠?香港的傳媒集體為有錢佬造謠,就係呢 D 啦。

至於另一間銀行,佢係合理擔心?定係「惡作劇」?定係有組織、有預謀去造低某銀行的股票?或者全心令人損失?如果證明唔到佢的「犯罪意圖」,只係證明到佢好無聊、好白癡、甚至真心擔心,警方而家係唔係唔理三七廿一,拉左人先講?

既然傳媒可以亂用思想人士造謠,林忌也要效法一下!消息人士透露,由於曾 x 華之前講大左,加上受某銀行的壓力,決定要搵小市民來祭旗,而由於姓李同姓曾的關係路人皆見,所以官商勾結一定要搵人來出氣,明冇?

未有廿三條,都可以玩到呢個地步;各位小市民,好自為之。

每日一膠 – 林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