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 – 明報報導了鄭金鈴街頭賣帽的故事
// 【明報專訊】安徒生筆下有個賣火柴的女孩,為生計在寒冷的街頭叫賣。上星期,旺角西洋菜街人潮中站着一個賣Cap帽的女孩,才15歲,曾被選為香港傑出學生,當同齡少女沉醉少女漫畫的虛幻,她卻在天水圍綜援家庭裏,終日想着如何搵錢養家,瞞着母親用獎學金「創業」,生產自己設計的Cap帽到街頭擺賣。
寄信任天堂詢版權「一切資料上網找」
14歲的小腦袋便開始為家人的未來計劃。「我從網上訂貨,賣錢包,但沒賣出。」金鈴說,她其實也喜歡蠟筆小新、唱K、看日劇、逛街買衣服,但家境不容許奢侈,後來她從喜歡的「孖寶兄弟」找到了靈感,決心創業。金鈴用電腦設計了一頂紅色CAP帽,寄信給任天堂美國總部詢問版權,對方沒回覆反對,於是用1000元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去年11月獲批後,找內地廠商生產了50頂帽子,一半放在天水圍商場寄賣。「一切都是自己上網找資料,沒有告訴老師和媽媽。」她向傳媒發電郵介紹自己的產品,但經驗不足,語焉不詳,連月無人理會。
上星期四,她首次走到旺角街頭擺賣,站了一個下午賣出6頂,高興得忍不住回家告訴媽媽,媽媽才知道女兒竟做起生意來,擔心得很,「那條街壞人多過好人!回家睡覺好過啦!」她知道金鈴前日又要擺賣,嘴裏不斷向女兒潑冷水,下班後卻頂着疲倦趕到西洋菜街看望女兒,嚷着不睡覺也要陪伴至女兒「收工」。
單親、綜援、金融海嘯、失業……無數人頹唐呻吟的時代,天水圍這個賣Cap帽的女孩,沒有傷春悲秋。 //
5月17日 – 星期日檔案《十五歲的夢》也報導了
5月18日 – 一系列聲討鄭金鈴的聲音
請媒體不要再神化那「十五歲的夢」!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3256
鄭金鈴…..一個童話還是一個悲劇 ??
http://www.facebook.com/group.php?gid=82091894796
[震驚] 金鈴露兩點+賣侵權帽之外仲賣老翻!!!
http://forum1.hkgolden.com/view.aspx?message=1713353&page=1&highlight_id=0
to 鄭金鈴,
有這樣一個聖經故事,當眾人準備用石頭砸一個妓女時,耶穌說,你們中有誰覺得自己無罪的就去向她扔石頭吧。
將心比己,正如我也沒有事先徵詢過陳冠希的同意,才將「版權照」傳送給自己的朋友。
再講,世界上亦只有原設計者才有資格站出來說點什麼,其他的蜚短流長,都是不必在意的道德高地。
我很欣賞妳的努力和勇氣,請堅持夢想,不要放棄。
The brick walls are not there to keep us out… Brick walls are there to stop the people who don’t want it badly enough.
[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RmLkk6jT7vY]
[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5XPGAxVVnes]
May 24, 2009 at 10:32 am
what’s the story behind? any link? thanks!
May 24, 2009 at 11:23 am
@herman
已經增補了內容 🙂
May 24, 2009 at 11:29 am
在香港只有版權持有人才可以作出起訴,唔明其他人咁大反應做乜。
果然係:「大家都食得好仆街咁咯,咁咪公平咯!」
http://wanszezit.wordpress.com/2009/05/09/%E5%A4%A7%E5%AE%B6%E9%83%BD%E9%A3%9F%E5%BE%97%E5%A5%BD%E4%BB%86%E8%A1%97%E5%92%81%E5%92%AF%EF%BC%8C%E5%92%81%E5%92%AA%E5%85%AC%E5%B9%B3%E5%92%AF%EF%BC%81/
May 25, 2009 at 1:08 pm
由這裡出發,看了很多意見,更令我覺得很失望,真的有太多人喜歡文字遊戲式詭辯,大家沒有提到的重點是,那個少女從最初的出發點就錯了,為什麼要選任天堂最知名角色,以及借「似是任天堂的設計」來出位,這根本就是明知這個mario品牌的威力才去做,你會看到這名少女賣產品是,根本是用了很多Mario的角色來協助宣傳,這不正正是利用任天堂的版權人物來賺錢嗎!?
如果真的是力求原創,又可須這樣大費周章去做出那一個找任天堂取得授權,還要說出沒有等於可以,就是因為她自己也知道這是抄襲才會這樣啊
只要問一個問題就可以,如果這件事的事主是一個中小企商人,大家還會這樣支持這是原創嗎?
因為自以為好的理由,就可以大道理去不擇手段為了那個好,這樣的扭曲價值觀不斷蔓延,實令人絕望啊!
May 25, 2009 at 4:07 pm
她只是一個15歲的小女孩, 對知識產權法, 對做生意有多少理解和認識呢? 放過她吧!
有些人永遠從壞的角度去看事物, 永遠不會欣賞別人的優點.
不過, 我覺得她在這個年紀, 遭遇到這樣的批評, 是一個很好的EQ training.
May 25, 2009 at 4:39 pm
我們為什麼會這樣刻薄?
她是一個確確實實我們理想中的香港人。我們應該欣賞她那種自強不息的精神, 盡力改善生活及豐富自我,。
就算她因知識不足, 犯下剽竊, 也是可願諒的。何況她也不一定有犯法呢。請不要離題。重點根本就不是小女孩是否剽竊, 或是什麼知識產權問題。她只是十五歲, 已經有這種成熟的思想, 前途無可限量。
May 25, 2009 at 4:55 pm
屌,如果換咗一個女仔喺樣衰個d豬排,你哋仲會唔會咁幫住佢呀,擺明因為佢個樣都叫ok先有咁多人撐啫,同埋佢攞得綜緩學咩人做生意???
May 25, 2009 at 9:37 pm
呢種係有理想, 心中有一團火嘅人. 佢只係想改變屋企嘅經濟環境. 佢又唔係去呃, 只係憑自己雙手去賺錢, 有什麼問題?
May 26, 2009 at 3:02 am
大佬呀~
個個出黎搞生意, 背後梗係有辛酸嫁啦
我盤生意辛苦到嘔, 無非都係養妻活兒, 改善生活咋嘛
咁我用呢個理由, 去做老翻得唔得?
我模仿iphone個樣, 整部機出黎賣, 你會話我係奸商, 定係有創意呢?
喂, 我盤生意夠係我既理想啦
點解佢可以例外先? 任天堂未有書面同意喎
佢年紀細, 我地更加應該話俾佢知, 呢個世界存在D乜野限制
結論係: 我欣賞佢勇於創業
不過呢個產品, 有問題咯~
May 26, 2009 at 10:16 am
she is just a little gal and i like the story, take it easy!
feel sorry for those who spend so much time to go searching her past and make mean comments!
there is more to life than this.
May 26, 2009 at 12:10 pm
看完這堆留言和很多網上的評論,腦海中浮現了四個字:「刻薄寡恩」
著實說,批評她的都說,小女孩的精神可嘉,但都掩蓋不了她抄版權是錯的。但反過來想,那她抄版權是錯的,就能掩蓋她的創業精神?
人是喜歡把別人的負面放大,所以就會看別人的錯是一根柱,自己的錯就只是一根針。不過柱的殺傷力,還針的殺傷力大?
樣貌美不美,跟這事更不相干,提出來有何作為?
May 26, 2009 at 5:06 pm
識走法律罅、識利用傳媒,當然需要「創意」了,一般15歲小女孩都應該自愧不如。其他揼石仔創作人或”一毫子都搵唔到但坐了三個月”的古惑天王之流都應該要好好學野啦。
至於「道德」,就正如blog主所講不必在意了……
至於聖經道理就更有趣了,唔知一個曾經違例迫車而仲未交告票罰款的交通警可唔可以抄其他人牌呢?一個仍然逍遙法外的殺人犯見到兇案發生,又應唔應該挺身阻止呢?
May 27, 2009 at 12:02 am
@你是最好的
閣下千萬不要混淆刑事(違例迫車、殺人)和民事(知識產權),兩者之間實有天壤之別。
前者是以香港特區的名義向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士提出 (即無論受害人是誰,均以香港特區之名義提出檢控),藉以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而後者則用以保護產權、追收財產及強制履行訴訟各方之義務 (一般由受損失之一方提出指控或索償)。
May 27, 2009 at 8:30 am
其實鄭金鈴呢個故事都幾民粹。
她的故事反映好多現時香港的扭曲現象。
May 27, 2009 at 8:32 am
其實鄭金鈴的事都幾民粹。
她的故事反映了許多現時香港的扭曲問題。
May 27, 2009 at 3:11 pm
《明報》上星期刊登了「賣帽窮女生」一篇報道得到各界迴響,報道裡面的主角金鈴妹妹頓成為全港青少年的模範。
這篇報道明明很有問題,但卻只有一面倒的讚美,對與錯的模糊和含糊下,這個到底是甚麼世界?
為幫補家計,少女其實可以做的有很多,為學弟補習、做麥當勞都是辦法,要做自己的品牌,也可以,但不應該是她現在賣的「瑪利歐帽子」。
如果此姝賣的帽子是普通不過的貨色,我不會激動,但她所賣的帽子,居然是一頂你我都非常熟悉的,帶有M字刺繡的紅色網帽。
就連她自己也直認不諱是「從喜歡的《瑪利歐兄弟》( 即任天堂公司的《SUPER MARIO BROS.》,香港譯名《孖寶兄弟》) 電玩遊戲找到了「靈感」,此姝甚至將「她的設計作品」拿到知識產權署作外觀設計註冊,但很諷刺地,這個「設計」居然被審批過關!
是不是很諷刺?在我身邊每一個做設計和創作的朋友,無一不對這個故事感到譁然,同時我們也很憤怒,這種設計居然叫做設計?這叫做原創作品?我們的知識產權署居然會為這種「自家」品牌推波助瀾!
金鈴妹妹於知識產權署為帽子申請專利,
強調屬「香港註冊」但版權和原創性都成為疑問。
( 照片來源︰鄭金鈴個人網站 )
這就是香港「銳意推動」的創意工業!
一如另一位網友所說,帽子款式雖然和原著有別,但任何一個認識這作品的人,都會一眼看出有很大雷同──顏色同樣是紅色,就是「M字」的字款也是一模一樣。
這到底構成侵權嗎?據《明報》報道,該小妹曾「寄信給任天堂美國總部詢問版權」,「對方沒回覆反對」於是她就「用1000元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結果在去年11月獲批。
令人感覺吊詭的是《明報》記者所撰「對方沒回覆反對」數字,按中文文法解釋,應該是「對方沒回覆」,但這絕對不會是對方就事件的「表態」,「沒回覆」絕不等同「不反對」,沒有收到回音可能是信件寄失,又或是寄到人家公司信件不知交到哪個部門,但更重要而大家必須明白的,乃此小妹今次叩門「傾生意」的對象是大企業任天堂公司。
從來創業都不容易、簡單
猶其越洋貿易,豈會兒戲?
要審批一件有肖像權的產品賣錢,過程其實是千絲萬縷,將「對方沒回覆」看成「不反對」也實在太過一廂情願;何況做「決策」的未必會是「美國任天堂總公司」,因為人家的總公司是在日本,再講,金鈴妹妹的「產品」既然是在香港賣的,其實她只要查查黃頁,就能找到「任天堂(香港)有限公司」的電話號碼,毋須繞地球大半個圈,一通電話就能知道人家不會容許你這樣做。
於旺角街頭販賣「瑪利歐帽子」的金鈴妹妹,
一直展示她從知識產權署申請得來的所謂「專利」。
( 照片來源︰明報網站 )
同在旺角,毗隔一條女人街也滿是贗品,本來都見怪不怪 (其實是麻目),但這位金鈴妹妹走在西洋菜南街高舉「香港註冊設計」的旗幟,強調這是屬於她的「自家品牌」,這種荒唐的事居然會在今日這個口口聲聲「推動創意工業」的香港發生,是不是太過諷刺?
也該知道,這個正受到萬民追棒,被感性打造的這個「品牌」,根本和盜注商標無異──就如一些不肖商人眼見一些品牌在香港成功建立形象,但商標未在國內註冊,於是便「把握機會」於國內將別人的商標盜注當作是自己的品牌。
一如「表哥」張堅庭將「泰昌」(前港督「肥彭」最愛的蛋搭店)的商標「一買一賣」那「好人好事」。
就當你的帽子真的得到任天堂的認可,就是交由大陸工廠代工量產,任天堂一方在帽子的生產流程必會有種種嚴格規定,人家是不會讓你亂來的,難道,單憑這位妹妹的兒戲而自我的想法,就可以做到這種連大人都覺得難為的「越洋貿易」嗎?
換轉是「米奇」或「小熊維尼」令你「得到靈感」,並「創作」出「同等創意」的「作品」來,你看迪士尼會不會放過你?
甚至照辦煮碗,以「設計」M字帽一樣的「概念」去「參考」另一國際品牌LV,跟LV那嚜頭用上同一款字款,一樣是L和V兩個英文字去堆砌花紋,從而「創作」出另一帽子,並去信LV總部,基於「沒回覆反對」的思維,要是人家沒回音給你,就再去羅湖商業城叫人做多50頂新帽,即管又睇下到時又有冇人會郁你!
少女聲稱從知識產權署申請到專利,但請留意,港幣1000元只屬知識產權署收取的「登記手續費」,絕非現在被很多網民誤解之版權費,版權及肖像權持有人任天堂公司大概未收其一分一毫,更有可能對這個「品牌故事」絕不知情,有關這帽子的版權問題根本未曾解決。
少女對知識產權的認知有限,我理解,但知識產權署的辦公室內是否沒有一位認識《瑪利歐兄弟》為何物?很明顯,做審批的人也對世界品牌的認知非常有限;要是知識產權署都不能對「創意」和「知識產權」有清楚的概念,也惶去要求其他人去正視,結果,這位妹妹沒有一位師長開導她、提醒她須要有版權意識。
以為自己正在為民拯命?
《明報》記者既不客觀,也不專業
大錯特錯的當然還有《明報》低水準的編輯、記者,以及其採訪角度。
而事實上,此報近年在選材取向甚至報格方面都很有問題,很多更值得關注的新聞卻因為報館有既定立場而當沒事發生;再說《明報》明明有個教育版,每期都萃取不同新聞素材,並附各種引導思巧的問題,前題是希望身分為學生/從事教育工作的讀者,能夠有多元而獨立的思考能力,可是今次這則似是而非的報道,完全違背了新聞的中立,這「窮女自立品牌」的故事,絕對是真煽情假 touching 的代表作。
本來每個孝義故事都令人感動,但也天經地義,所以我不認為「孝順」這一點值得炒作煲大,甚至能夠忽略任何理性分析。撰寫該則報道的《明報》記者覃純健先生可能直到現在都認為自己是在為民拯命,報道這則「少女賣帽」的新聞是為香港注入「正能量」,但看真點,在支持金鈴妹妹的圈子以外反對、聲討聲音還是不絕於耳。
甚至有網友說這位覃姓記者其實是色迷心竅,見妹妹相貌娟好所以寫稿時更加多幾錢肉緊,「如果相同的故事,主角換轉是件豬扒,會有這則報道嗎?」,網友固然很陰謀論,但事到如今也不得不承認「你的樣子如何,你的力量也必如何」這個大道理,因為我們確實看到九流記者的不務正業,不是揭露社會制度政策的失誤,而是做了「化妝師」,將小妹「孝順」、「家貧」放到無限大,但卻無視她侵權行為的問題所在。
的確,人間慘事太多太多,慘過金鈴妹妹的苦主比比皆是,就是早前在荃灣橫過公路而送命的少女,從電視新聞報道知道任職文員的她很勤儉,鞋子穿了都繼續穿,這明明是一個更感人、更悲涼的故事,這女孩不會比金鈴妹妹美,所以《明報》你就沒想過為她寫篇感人的報道,為她的家人雪中送炭?
《明報》的錯,在於將錯事以感性包裝,煽動民眾的情緒,結果現在「她很孝順、好生性」便成了主流民意,對錯真假已經變得撲朔迷離。我們認同貧窮不是絕路,可以自力更新,但也不能以此為偷取別人智慧資產而開脫,因為這些所謂「香港精神」絕對讓人嗤之以鼻。
審批了鄭金鈴小妹妹的產品註冊申請,這是知識產權署的離譜;為鄭金鈴小妹妹的錯事換個角度再加包裝,將之變為一椿「好人好事」,這就是《明報》的離譜。
網民力撐賣帽少女,是非對錯不分
眼見現在網絡上網民都對金鈴妹妹的孝行高度評價,懂得幫補家計,我無疑也很欣賞她,但金鈴妹妹用錯了方法,確實做錯了,而更錯的,是一窩蜂去捧她上天的人──先是審批「專利設計」給她的官員,其次是破壞公義的《明報》記者,當然也少不了網民的是非對錯價值觀。
在 facebook 不難找到很多為支持而支持,「力撐」金鈴妹妹的群組,留言大多是「支持」她的說話,群組內的「粉絲」大多是十數二十歲的青少年;而在社會各界近乎一面倒對此姝的「支持」下,卻完全無視少女所做的侵權行為,恰恰大家都在讚她「很生性」、「很識諗」、「很乖」、「很叻」……
而最大的誤解是,很多人都將事情看成「她已經為了版權問題奔波」過,將「問過任天堂」看成是「別人已經知情」,將「對方沒回覆反對」理解做「對方不反對」,將「產品在香港註冊」看成是「已經拿了版權」,在香港知識產權署繳交的「登記費」看成是「版權費」、將未曾解決的版權問題看成「已經同任天堂傾掂數」……混淆大家視聽的,是一則字眼極之不實在的副稿,當然還有「唔知就以為係」的以訛傳訛。
相反,對於不支持她、提出不同意見的人,後果往往是被口誅筆伐,並指摘「其實是你沒看報紙」,彷彿只要你不支持金鈴妹妹的,不願買她那賣一百塊的帽子的,便等同欺負弱勢。
大概現在流行甚麼「發動香港力量」、「香港人加油」,所以現在無論做甚麼行業想人「落搭」入甕都得故作感性,「為香港打氣」、「支持『香港原創』」這些有名無實口號自然也會叫的響又有人和應,也難怪網民會對《明報》覃姓記者這個煽情故事相當受落。
輿論壓力的可怕,在於多人力撐就是對,明明就是一椿侵權的行為,聲稱「香港註冊」招搖過市,居然又會拿到所謂專利,這根本就是香港這個「創意之都」一個大笑話。
試問,現在口口聲聲支持她的社會各界,對肖像權的擁有者任天堂公司,以及每一位從事創作的人又公道嗎?還是現在事情已經發展到只要有人不支持她,就會被看成惡意中傷,與主流為敵?
當網上網下都形成一面倒支持金鈴妹妹的大環境,難道《明報》不是在敗壞青少年甚至家長們的價值觀嗎?
輿論當前,還有人敢為公義發聲嗎?
我敢相信,應該不會有媒體對此姝的「問題產品」作跟進報道,縱然知識產權署以及粗疏審批產品設計註冊的人須要負很大責任,但民意既己被人騎劫,我相信沒有人或機構敢動這個「品學兼優的孝順女」一條長長秀髮。
難道《東方》、《蘋果》會跟進嗎?相信要批評此小妹的、敢批評《明報》記者的,都會落得「打壓弱勢」、「欺負孝順小妹妹」、「打爛別人飯碗」的惡名!就是任天堂要追究起來,也騎虎難下,假衛道之士又會從鼠洞鑽出來抽水;反而對一些中小企而言,這正好是她們沽名釣譽的好機會。
果然!報道出街後更有企業「賞識她」,有意聘請此姝做「設計工作」,雖然明知這是企業為自己宣傳大於賞識此姝的「設計諗頭」,但想到這種行為居然可以被歌頌,不斷有人為此錦上添花,實在令人有感這個世界太不知所謂。
這個故事給大家的最大教訓是甚麼?
做創作 (特別在香港) 能夠做得成功的下場,就是給後來者作嫁衣裳,然後被偷取概念再翻兩翻;金鈴妹妹的故事,是否給所有做創作人一記當頭棒喝,確實值得每個創作人深思、覺悟。
這種偏頗至極的報道居然有人認同,這是不是香港報界新聞界出現斷層,對所謂專業態度的一種悲哀?身為香港人,因為這「賣帽窮女生」的故事,我實在覺得既自豪又丟臉。
是官員的無知、是法例漏洞,所以才造就出「鬥快搶住註冊」的灰色地帶,金鈴妹妹是否願意繼續逗留在這條灰色地帶而又步步走得心安理得,完全看她是否會被一群盲目支持她的粉絲充昏頭腦。
要是「搶劫」、「盜竊」和「賣賊贓」背後的故事是這麼令人動容,《明報》何不安排記者下次跟葉繼歡做人物專訪,或是撰寫「1XK」的「品牌故事」?就讓更多青少年和家長知道「黑社會入面都有好人」吧!
文︰DAI ADORU
May 28, 2009 at 9:56 pm
冇既. 只係記得那個星期日特刊的上一期或下一期所報導的是搞向外國「平衡出口」的年輕人呢…
道德這種人皆棄於地的財富(或者說是垃圾)唔使討論.
就係覺得香港年輕人已經到咗犯法先能創業. 都幾唏噓
May 31, 2009 at 4:17 am
邊度有人犯法?犯法與否,你決定還是法庭決定?
邊度有人侵權?侵權與否你決定還是版權持有人決定?
我只見到好多人突然無端端cosplay律師同版權法專家。
只要無犯法,做正當生意有何不妥?亂咁話人犯法/剽竊,你道你是法官/律師/包公?還是亂up當秘笈的路人甲?
June 12, 2009 at 5:18 pm
居然仲有人用”佢先得15歲””你15歲又做乜呀?”呢類邏輯謬誤同鄭小朋友辯護
Kli, alanelite, herman, Daisy, 香港就係有你地呢類人先搞到依家價值扭曲!!
July 3, 2009 at 2:26 am
”佢先得15歲””你15歲又做乜呀?”
我仲有2x日到就17歲,
我15歲做咩?
我15歲自己做賣書,
係正版書,
一樣自己上網搵資料,
自己訂貨,
但係我都冇做犯法野…
我依家都有賣緊,
雖然我真係好欣賞她的出發點,
但係她的設計真的有問題….
我都賺緊錢, 又唔見我做緊犯法野???
July 3, 2009 at 3:02 am
”佢先得15歲””你15歲又做乜呀?”
我仲有2x日到就17歲,
我15歲做咩?
我15歲自己做賣書,
係正版書,
一樣自己上網搵資料,
自己訂貨,
但係我都冇做犯法野…
我依家都有賣緊,
雖然我真係好欣賞她的出發點,
但係她的設計真的有問題….
我都賺緊錢, 又唔見我做緊犯法野???
我都係精英班,
雖然係中中,
但都算係band 1中學…
家裡雖然冇要拎綜援,
但係都窮窮地,
而且我係大女..
所以好想賺多d錢!!
其實姖ga諗法同我好似,
我都一樣立志脫貧,
要請工人俾爸媽,
初初見到呢篇新聞,
真係幾感動,
又好似搵到個同道中人咁~
但係我唔認同姖話係自己設計….
都有d心酸嫁,
雖然我自認係一個冇設計天分的人,
亦冇讀設計or VA方面的野,
但唔知點解成日都要設計野…
不過我保證100%原創設計囉…
最近都設計左個卡通公仔~
雖然只係一個好簡單ga野,
係人都識畫…
不過真係自己設計!!
所以見到姖話係自己設計…
真係唔爽…..
July 4, 2009 at 1:43 am
仲有, 希望大家唔好強制將姖ga創業精神同姖做錯野拉埋一齊講,
有錯, 姖應該要認, 要學, 要改,
以唔係因為姖做左一件令人非常感動ga事而放過姖,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我係非常認同姖ga精神,
只係唔希望姖將人地ga設計當成係自己….
上面有人話”有些人永遠從壞的角度去看事物, 永遠不會欣賞別人的優點.”
你錯了,
我地係希望姖可以從錯誤中學習,
下次整個真正屬於自己的設計,
唔代表我地冇欣賞姖ga優點!!!
BTW, 請不要一口講死全港GA人15歲都係到玩, 唔讀書, 唔知自己做緊咩, 唔知自己ga人生目標,
請看看除了金鈴以外,
其他好似姖ga人….
我看見會很傷心,
好似全港得佢一個咁生性…
August 14, 2009 at 6:07 pm
About DAI ADORU
http://evchk.wikia.com/wiki/DAI_ADORU
http://evchk.wikia.com/wiki/%E5%A4%A7%E8%BC%94
http://evchk.wikia.com/wiki/%E9%A6%99%E6%B8%AF%E7%B6%B2%E7%B5%A1%E5%A4%A7%E5%85%B8:%E5%B0%8D%E7%AE%A1%E7%90%86%E5%93%A1%E7%9A%84%E6%84%8F%E8%A6%8B%E5%92%8C%E5%BB%BA%E8%AD%B0#Sam2009.E5.8F.8AUser:.E5.A6.99.E8.A9.A9.E4.BA.BA.E3.80.81Tcshek.E7.AD.89.E7.9A.84.E7.B3.BE.E7.B4.9B.E5.88.A4.E6.B1.BA
August 16, 2009 at 1:34 am
醒啦,呢度有about鄭金鈴你睇呀!
http://evchk.wikia.com/wiki/鄭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