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例,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始終難有生存空間,缺乏特定牌照的汽車司機載客取酬乃犯法行為,然而這樣的服務實實在在有市場需求,應該怎樣取捨?特區政府必須與時俱進,認真而迫切地考慮修改法例,適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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