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有證據顯示史可雋把照片在網上發布
2. 沒有證據顯示史可雋把照片在網上發布
3. 沒有證據顯示史可雋把照片在網上發布

換言之,不能證實史可雋是奇拿,只可以說,他從陳冠希電腦盜取了一批照片,所以干犯的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港藝人艷照案被告被判入獄八個月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8040000/newsid_8047100/8047159.stm

據香港媒體報道,在華人社會引起轟動的網上香港藝人不雅照片案被告史可雋,已被香港一家法院判處監禁8個月零15天。

現年24歲的被告史可雋已在4月底被裁定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

史可雋被控在2006年1月至6月間,在藝人陳冠希交付維修的電腦中偷取一批照片,並上載至互聯網與他人分享。

香港九龍城裁判法院總裁判官說,被告的所作所為,嚴重侵犯他人隱私﹔被告還嚴重破壞雇主與雇員之見的誠信關係,因此需要即時監禁被告。

裁判官早些時候已表明,雖然被告犯案時只有21歲,但其罪行非常嚴重,必須判處監禁。

到庭旁聽的總督察黃德長說,案件反映警方有能力和決心打擊科技罪案,他還呼吁市民上網時應守法。

2008年1月,香港互聯網討論區先後湧現數百張與性行為有關的照片,共涉及8名女性,據信主要是香港藝人。事件在華人社群引起很大回響。

香港警方在調查這起案件的過程中被網民和一些政界人士質疑”選擇性執法”﹔中國公安部後來加入對散播照片者採取執法行動,引起人們對中國網絡審查的關注。